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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说法:特殊群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二)

发布日期:2023/9/8 阅读量:3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之前的文章中为大家介绍了一部分特殊群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于是很多网友留言问“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具有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义务兵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接下来就京尚拆迁律师,就这三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具有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主要分两种情况进行确定:其一,出嫁女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户籍尚未迁出的,如果再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从其他方面已经享有了其后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那么就不能参与分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这是因为不能双重收益;其二,如果出嫁女虽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尚未迁出,而在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可以认定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享有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任意剥夺出嫁女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二、义务兵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达到了法定年龄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农民服兵役只是暂时离开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农民服兵役只是暂时离开农村,并未脱离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依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凡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均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赋予正在服兵役的农民同等享有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是政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鼓励农民服兵役以及稳定正在部队服兵役农民心的需要。

      但是,如果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和已经转变为志愿兵的,不能再享有村民待遇,因为如果在部队已经被提升为干部或者转变为志愿兵,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三、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定个数的子女。

      超生的子女是指超过法律规定准许生养小孩范围而额外生养的小孩。

      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超生的小孩一般会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一定处罚。

      所以,对于超生子女,如已接受了处罚并已执行到位,而且进行了户口登记的,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即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如处罚未到位,户口未登记的,则不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更多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知识,请关注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如果您有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京尚专业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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