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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审判方面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3/8/23 阅读量:3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 例6为公共利益征收房屋 ?超范围部分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为,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鉴于弘生世纪城北侧区块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在充分征得区块内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基础上,将上述区块改建项目列入了定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同时,该区块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房屋征收前置工作均已完成。

      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决定对定海区相关区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

      对此,当地村民、相关房屋所有权人陈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涉案旧城改造项目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该区块内的被征收人均能受益,该区块内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涉案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但是,被告在本案所涉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的情形下,直接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时规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被告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不具备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省政府已批准征收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定程序由不同的机关依法实施。

      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纳入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程序处理,既违反“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容易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征收决定总体上符合“公共利益”,且其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在判决确认部分违法的同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充分保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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