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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部分行政单位在涉诉时,会以过程性行为为由进行答辩,那么什么是行政过程性行为呢?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过程性行为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山东济南棚户区改造案例:
张弛是山东济南某村的村民,2005年,张弛在村里建房后一直居住至今。2018年6月,当地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弛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随后,县违法建筑治理大队却向其发送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张弛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责令其限期拆除。
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被告却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做出行政处罚行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最终处理行为,未对张弛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张弛的诉讼请求。
那么,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属于过程性行为呢?什么是行政过程性行为呢?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为做出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在本案中,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载明:“如张弛未按期自行拆除房屋,则县违法建筑治理大队将依法强制拆除该房屋。”其以对张弛设定了拆除义务,且已经对张弛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不属于过程性行为。
最终,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过程性行为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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