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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高扬明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案情】2004年9月28日,乳山市政府作出乳政征出字[2004]5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收回信谊钟表位于向阳街南、富山路西国有土地31.6平方米,同时将该宗地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为40年。
剩余11.5平方米土地为道路绿化用地。
原告主张于1997年9月与乳山市国家税务局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乳山市国家税务局将其夏村分局办公楼及土地出售给原告,原告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主张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乳山市政府作出的乳政征出字[2004]59号批复。
【裁判】法院认为,乳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高扬明并为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7年12月28日,原告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并未届满,且不存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及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其他法定情形,被告乳山市政府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被告决定由第三人进行商业街改造建设后,又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因被告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争议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不一致的状况,但原告高扬明并无过错,其因政府行为获得的信赖利益被告不能任意剥夺,被告乳山市政府应当在确保原告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遂判决撤销被告乳山市政府作出的乳政征出字[2004]5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评析】根据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行政处分,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应该成为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的必要限制,行政主体应当在确保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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