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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李恒生诉肥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原告:原告李恒生。
被告:肥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原告李恒生系肥城市西付村村民,2007年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因不对补偿安置标准产生争议,向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公开,原告李恒生起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李恒生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且其掌握基本农田分布的相关信息,具有公开此类信息的职权。
原告李恒生的土地被征收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持有异议,而且认为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基本农田标准补偿,因此向被告国土局申请公开西付村基本农田的相关信息,此信息应当认定与原告李恒生的生产、生活具有特殊需要,被告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公开2001年至2008年期间的涉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付村的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评析】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原告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其切身利益。
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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