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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般属于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遇到拆迁纠纷,拆迁户如何在法定期限内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日照张女士的住宅在2018年因棚户区改造计划,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搬迁补偿事宜未与拆迁方协商一致,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9月,张女士的住房突然被强制拆除,直到2019年6月,张女士才找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但拆迁方却辩称该案已过起诉期限,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案张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年之后,才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拆迁主体,其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超过一年期限,因此应当认定该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因此,被拆迁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有效的维权,切莫因起诉期限超过导致维权失败。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山东棚户改造律师-拆迁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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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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