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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3/11/28 阅读量:3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并正面吹袭中山。Z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将台风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Z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被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公分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何某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G市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G市某物业公司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G市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其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2020年2月19日,判决G市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G市某物业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发生于强台风“天鸽”登陆前的特殊天气条件下,虽然受害人的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在强台风来临前未切实履行好相关物业的检查、管理和维护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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