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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业主无权要求查询物业公司资质、经理学历等资料

发布日期:2023/10/27 阅读量:4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经公开招标,业委会确定物业公司,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享有知情权,其有权查询上述合同及物业公司派驻该小区的管理人员和组织结构情况。

      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学历等相关资料属于业主有权查阅的资料,且该资料并非由业委会保管的,业主无权要求查询以上资料。

       【关 键 词】民事 业主知情权 业委会 公告 选聘 具体要求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知情权 管理人员 组织结构 资质证书【基本案情】俞X、顾XX、刘XX均系X二期小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的业主。

      2011年3月,X二期业委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称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要求、方案等问题提请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其中拟选聘具体要求包括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资质证书,须具备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获得业主方好评、获得过物业行业相关的获奖证书,派驻该小区现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证书、具备五年以上酒店式公寓的管理经验等;方式为委托本市权威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邀标,并组织行业专家评审团,严格按照本公告的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企业进行逐一评审,经严格评分后择优选择决定中标企业等。

      其后上述方案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年5月,X二期业委会在网易博客上发布评标报告,称参与招标的投标人中莘闵公司(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得分最高,评标委员会据此推荐莘闵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X二期业委会按照招标文件中定标的有关规定最终确定莘闵公司为中标单位,X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与莘闵公司签订《X二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将X二期小区委托莘闵公司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等。

      之后,X二期业委会在其网易博客上回答提问时公布了上述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委托管理期限,并表示因版权原因,完整的合同不能在网上公布。

      俞X、顾XX、刘XX以其要求业委会公开莘闵公司符合公告列明的物业选聘条件的相关资料、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物业管理人员情况的主张遭拒,侵犯本业主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业委会公开莘闵公司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获得物业行业相关的获奖证书以及派驻俞X、顾XX、刘XX居住小区现场项目经理的本科以上学历、物业经理证书、具有五年以上酒店式公寓的管理经验资料,及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派驻人员情况等资料。

      X二期业委会辩称:相关材料已向俞X、顾XX、刘XX及其他业主公开过。

      请求驳回俞X、顾XX、刘XX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经公开招标,业委会确定物业公司,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业主能否基于该合同查阅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学历等相关资料。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X二期业委会将X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与莘闵公司签订的《X二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及莘闵公司派驻浦东X二期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和组织结构情况提供给俞X、顾XX、刘XX进行查阅;驳回俞X、顾XX、刘XX的其余诉讼请求。

      俞X、顾XX、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业主委员会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时,应该审核并保管所选聘的新物业公司的相关资料,现其未能提供莘闵公司的相关资料,损害了三本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本方一审诉讼请求。

      X二期业委会辩称:俞X、顾XX、刘XX要求公开的物业公司投标的相关材料并非本会制作并保管,且具体选聘工作系由招投标公司进行,本会也已尽量满足业主的要求将相关材料都已与公布,本会对没有的材料没有能力公布,俞X、顾XX、刘XX可直接向物业公司或招投标公司查询。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俞X、顾XX、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本案中,X二期业委会发出公告,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拟选聘具体要求包括须具备二级以上企业资质证书,须具备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获得业主方好评、获得过物业行业相关的获奖证书,派驻该小区现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证书、具备五年以上酒店式公寓的管理经验等。

      X二期业委会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公开邀标,经严格评分后择优选择决定中标企业。

      之后,X二期业委会在网易博客上发布评标报告,称按规定最终确定莘闵公司为中标单位。

      同日,X二期业委会与莘闵公司签订了一份《X二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此后,X二期小区业主俞X、顾XX、刘XX要求X二期业委会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及莘闵公司派驻该小区的管理人员和组织结构情况及莘闵公司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即企业资质证书、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项目经理的本科以上学历等。

      其中,X二期业委会虽然在网易博客上公布了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委托管理期限,但其并未并未对合同全文予以公示,亦未对物业派驻人员情况予以公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业主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故X二期业委会应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俞X、顾XX、刘XX查阅。

      俞X、顾XX、刘XX要求业委会公开莘闵公司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本科以上学历等资料,由于业委会并上述资料的保管主体,且要求公布该资料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故业主无权要求向X二期业委会查阅上述资料。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国务院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俞X、顾XX、刘XX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房地产法·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权利义务 (R0801017)【案 ? ?号】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13号【案 ? ?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判决日期】 2012年04月11日【权威公布】 被法律出版社《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人格权、物权纠纷》收录【检 索 码】 C0303+42++SHTZ++0412D【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审理法官】 张薇佳 唐建芳 周薇【上 诉 人】 俞X 顾XX 刘XX(均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俞X。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俞X、顾XX、刘XX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4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俞X、刘XX及上诉人俞X、顾XX、刘XX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干荣富,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二期业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曹正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俞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39弄9号1102室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之一。

      顾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39弄1号2001室房屋登记的权利人。

      刘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39弄1号1202室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之一。

      俞X、顾XX、刘XX均系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39弄的浦东X二期小区的业主。

      2011年3月22日,X二期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浦东X二期小区采取公开邀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选聘方案及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业主大会公告》,称将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要求、方案等问题提请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其中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要求包括须具备由国家建设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资质证书,须具备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获得业主方好评、获得过物业行业相关的获奖证书,派驻该小区现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证书、具备五年以上酒店式公寓的管理经验、形象气质佳、管理能力强、有高度为业主服务的热情;方式为委托本市权威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评审团,严格按照本公告的方案、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企业进行逐一评审,经严格评分后以择优选择的方式决定中标企业等。

      后上述方案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2011年5月11日,X二期业委会在其名为“浦东X二期业委会和业主交流平台”的网易博客上发布评标报告,称参与浦东X二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中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得分最高,评标委员会据此推荐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X二期业委会按照招标文件中定标的有关规定最终确定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浦东X二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

      同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与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X二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将浦东X二期小区委托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物业服务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物业管理费公寓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下同)3.80元,别墅为每月每平方米7.80元,商铺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等。

      2011年5月15日,X二期业委会在其网易博客上回答提问时公布了上述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委托管理期限,并表示因版权原因,完整的合同不能在网上公布,待交接后,欢迎业主来业委会或物业办公室查阅,也可以张贴公告。

      嗣后,因俞X、顾XX、刘XX认为其要求X二期业委会公开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公告列明的物业选聘条件的相关资料、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派驻浦东X二期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情况的主张遭拒,故而致讼。

      原审认为,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俞X、顾XX、刘XX系浦东X二期小区的业主,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X二期业委会公开与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派驻该小区的管理人员和组织结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关物业服务合同虽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与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但X二期业委会作为上述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保有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派驻人员情况等资料,故法院对俞X、顾XX、刘XX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X二期业委会辩称相关材料已向俞X、顾XX、刘XX及其他业主公开过,但从X二期业委会目前的举证情况来看,其只于2011年5月15日在其网易博客上回答提问时公布了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委托管理期限,并未对合同全文予以公示,亦未对物业派驻人员情况予以公示,故法院对X二期业委会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俞X、顾XX、刘XX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X二期业委会公开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获得物业行业相关的获奖证书以及派驻俞X、顾XX、刘XX居住小区现场项目经理的本科以上学历、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证书、具有五年以上酒店式公寓的管理经验资料,虽从X二期业委会目前的举证情况来看,其就上述资料无法全部提供,所提供的部分资料也多为复印件,俞X、顾XX、刘XX对此不予认可,但因俞X、顾XX、刘XX要求X二期业委会公开上述资料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且X二期业委会亦非上述资料的保管主体,故法院对俞X、顾XX、刘XX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法院确认的X二期业委会应向俞X、顾XX、刘XX公开的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派驻人员情况等资料的具体公示方式,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故法院确认X二期业委会履行公示义务的方式为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俞X、顾XX、刘XX查阅。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大会与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签订的《X二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及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派驻浦东X二期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和组织结构情况提供给俞X、顾XX、刘XX进行查阅;二、驳回俞X、顾XX、刘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X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原审判决后,俞X、顾XX、刘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被上诉人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时,应该审核并保管所选聘的新物业公司的相关资料,现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损害了三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三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X二期业委会辩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物业公司投标的相关材料,但该些材料并非业委会制作并保管,且具体选聘工作系由被上诉人委托招投标公司进行,在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也已尽量满足业主的要求将相关材料都提供给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没有的材料没有能力公布,上诉人可直接向物业公司或招投标公司查询。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法律规定。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五年以上高档次物业的管理经验、获得物业行业相关的获奖证书以及派驻上诉人居住小区现场项目经理的本科以上学历、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证书等资料,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该些资料并非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亦已根据上诉人要求就其已掌握的情况向上诉人作了提供,现上诉人上诉仍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上述资料,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俞X、顾XX、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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