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私自装修租赁房、解约担责又赔偿

发布日期:2023/10/14 阅读量:37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雷某某、王某某与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0年,柯某某和雷某某、王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雷某某、王某某分别位于镇安县中心广场3单元2楼北、2单元2楼南的两套单元房,租赁期限为十年,口头约定租金根据附近房租标准予以调整,于每年年初缴纳当年租金。

      协议签订后,雷某某、王某某将房屋交付给柯某某使用,柯某某交付了2010年至2014年房租。

      之后未经雷某某、王某某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了装修。

      2015年后,柯某某未能按时缴纳房租,经催要,仍欠20000.00元未付。

      2016年,柯某某给雷某某、王某某作出书面承诺,在2016年4月7日前一定付清拖欠的全部房租;若到期未能全部支付,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7日无条件解除。

      因柯某某并未履行承诺,雷某某、王某某将出租房屋门上锁,并诉至法院,要求柯某某立即搬离,恢复原状,并支付拖欠的房租。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王某某与柯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柯某某作出的承诺书,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

      柯某某未按约定和书面承诺期限支付租金,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系违约行为,遂判决柯某某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交还,并支付房屋租金75333.33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房屋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租赁标的物。

      本案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未按合同约定和书面承诺期限支付租金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被要求解除合同、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并支付房屋租金合理合法。

      本案启示,虽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未到,若承租人不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将不动产价值最大化利用在所难免,但承租人不能擅自改变出租人房屋结构,否则,在返还承租物时需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得不偿失。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